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六条中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为深入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帮助饲料企业和有关技术机构提高研发能力,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故申请单位在正式递交申请材料前,可依据相关规定准备咨询材料,完成审批咨询,获取咨询意见。
① 咨询函
② 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③ 产品通用名称、产品类别
④ 产品研制目的
⑤ 产品组分、外观与物理性状
⑥ 产品功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⑦ 生产工艺、制造方法
⑧ 产品在国内外相关行业应用的基本情况
⑨ 收集到的安全性相关文献、报告、试验结果等资料
⑩ 收集到的有效性相关文献、报告、试验结果等资料
申请人可参考《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6号)准备咨询服务所需材料。
①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② 申报材料摘要(公开)
③ 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类别
④ 产品研制目的
⑤ 产品组分及其鉴定报告、理化性质及安全防护信息
⑥ 产品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⑦ 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⑧ 产品质量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检验报告
⑨ 安全性评价材料要求
⑩ 有效性评价材料要求
⑪ 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⑫ 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⑬ 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⑭ 联合申报协议书
⑮ 其他材料
⑯ 参考资料
⑰ 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来源:中食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