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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什么情况可以“退一赔三”?一文说清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 日期:2026-07-12
  •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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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直播带货、短视频种草、社群团购等新消费场景不断涌现,商家的宣传花样也越来越多。但与此同时,“夸大功效”“虚构原价”“假称限量”等套路也让不少消费者直呼“踩坑”。很多消费者留言咨询:商家说的和实际收到的不一样,算不算虚假宣传?能不能要求“退一赔三”?小编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两个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什么情况下构成“虚假宣传”,又在什么条件下能认定为“消费欺诈”并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搞清楚这些,既能帮您理性维权,也能提醒经营者守住宣传底线,共同营造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

PART.1

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及要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由此可以认定,“虚假宣传”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经营者提供了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宣传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

2.该差异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策。此处“足以”的认定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能力为标准,应当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等因素综合考量。

PART.2

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定及要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践中,“消费欺诈”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主观上具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意图;

2.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3.消费者基于此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

4.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产品。

核心在于认定经营者主观上是否有“主观故意”的意图。

PART.3

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的区别

1.从行为范围看,虚假宣传是消费欺诈的常见表现形式之一,但并非所有虚假宣传都构成消费欺诈。只要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引人误解,即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其认定侧重于客观行为本身是否失实、是否具有误导性,不要求证明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恶意。而消费欺诈则要求更高——不仅要有虚假或隐瞒的行为,还必须证明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欺骗消费者的意图,即明知信息不实仍主动告知,或明知关键信息对交易有重大影响却刻意隐瞒。

2.在因果关系层面,虚假宣传关注的是“是否可能误导”,消费欺诈强调的是“是否实际导致错误决策”。例如,某商家在商品页面标注“进口面料”,实际为国产,若该表述足以影响一般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的判断,则构成虚假宣传;但若进一步查明商家明知系国产却伪造进口报关单、刻意伪装产地以抬高售价,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欺诈故意,进而触发“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3.从法律后果看,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以“补偿性”为主;而消费欺诈的法律责任以“惩罚性”为主,需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退一赔三”规则(最低500元)。

PART.4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一)

上海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赫谷公司自2011年9月起,以60元/盒(2012年1月后为65元/盒)的价格向三港公司采购“花旗·金竹康”等六个品种的“花旗”系列保健食品在上海地区销售。经营过程中,原告自行搜集大量上海市私人电话,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作为目标人群,要求员工使用公司统一设计、制作的《旅游话术》等含有欺骗性的预设话术,以假冒的美国花旗集团、花旗银行等名义邀请老年人免费参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还谎称美国花旗集团成立于1832年,播放“花旗”系列产品相应治疗作用等宣传内容的视频或者ppt资料。会销过程中,原告安排无行医资质的员工以“中医”的名义,现场为老年人把脉,对照公司之前要求老年人填写的《美国花旗旅游申请调研表》中所反映的疾病,相应的逐一“诊断”老年人所患疾病,并借机以898元/盒(2012年2月前为798元/盒)价格向老年人销售“花旗”系列保健食品。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赫谷公司自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销售额总计20532458元;扣除产品采购、营销费用等成本合计 16891096.13元、向消费者退款2365535.00元、相关税费12795.92元,违法所得计 1263030.95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下称“检查总队”)于2013年6月18日对赫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63030.95元;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263030.95元,以上合计处罚2526061.90元。并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原告认为应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虚假宣传的条款对其进行处罚,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法律适用问题,亦即原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还是“虚假宣传”。《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可见,对“消费欺诈”采取了列举加兜底概括的方式。除了明确列举的四种欺诈方法,只要商家使用的方法符合要件,都可以认定为消费欺诈。本案中,原告针对老年消费者组织的名为免费旅游、实为会销活动中,对“花旗”系列保健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通过假冒中医“把脉”等方式推销花旗系列保健品,均符合法条关于欺诈的定义。孤立看每一个欺诈手段,都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但上述方式和手段系紧密衔接,最终构成一个完整的消费欺诈行为。此外,欺诈行为的认定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虚假宣传的认定则侧重于其他竞争者的权益,并不以消费者的错误决定为前提。综上,被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一审作出了维持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赫谷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其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工商机关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辩法析理,让赫谷公司意识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主动改过,撤回上诉,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据统计,中国每年保健品销售额为2000亿元人民币,老年人消费占50%以上。而在老龄化加剧的时代,老年人群体人数剧增、其辨识能力较弱,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保护。该案系一起以旅游为名实施消费欺诈、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被工商处罚的行政案件。一审中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出庭应诉,法院通过当庭判决有效震慑了违法单位,力促诚信环境的营造;判决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上海市《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均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通过判后的“延伸效应”和大力宣传,有力揭露了保健品市场的乱象,也提醒了广大老年消费者警惕各类诈骗手段,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