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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关于开展网络食品及中医养生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日期:2026-05-02
  •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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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市监发〔2026〕64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网络食品及中医养生食品销售

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和中医养生食品销售秩序,有力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特食发〔2026〕33号)要求,结合我省行业实际问题,决定于2026年4月起开展为期半年的网络食品、中医养生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中医养生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坚持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尺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查处一批违法案例,治理一批乱象问题,清理一批违规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推广一批经验做法,建立一批制度机制。

二、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网络食品及中医养生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晶华

副组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育民

成员信用监管处处长赵亮

价格监督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田岗

网络监管处处长王锦

广告监管处处长张钰

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杨红斌

食品经营监管处处长佘大勇

食品抽检处处长王荔萍

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处长向军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王宝玉

稽查局局长段增福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向军同志担任。

三、整治措施

本次整治主体包括网络食品销售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中医诊疗养生经营者等。按照省局《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能力的工作意见》要求,重点严厉打击下列行为:

(一)打击虚假商业营销行为

网监部门负责按照食品相关处室提供的信息,开展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食品销售合规性监测,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部门依法对以下网络销售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置:

1.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

2.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

3.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使用医疗用语营销。

4.对食品及原料商标、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

5.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

6.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或者篡改、伪造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误导消费。

7.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

8.其他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违法广告监测

广告监管部门负责对网络食品销售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下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行监测监管:

1.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

3.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

6.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三)打击网络销售食品其他违法行为

网络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平台经营者落实审核、公示义务,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对平台不履行以下管理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置:

1.平台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网络交易活动监测,巡查制度不落实,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不报告,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

2.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审核查验不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

3.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4.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机制,直播间运营者未对直播经营行为实施严格事前合规审核。

5.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6.直播营销人员未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7.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表述以及未标明联系方式,保健食品标签未标注投诉服务电话

8.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网络食品销售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未在销售主页面依法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未按规定设置网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未按规定公示注册或备案信息以及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

9.其他网络食品销售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四)打击线下虚假宣传销售食品行为

食品经营监管部门负责对以下线下违法销售食品行为进行查处:

1.在医疗机构、中医养生馆内,以处方名义销售普通食品,或推荐普通食品预防治疗疾病

2.在食品销售场所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及未经注册或备案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之前)。总局制定发布专项整治通知,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整治行动部署,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和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7月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于5月底前组织开展辖区内网络交易经营者、直播电商经营者开展全面排查,清理一批违规主体;7月底前,对重点平台,重点主体实施动态监测,治理一批乱象问题;加大对网络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力度;梳理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巩固阶段(9月底)。系统梳理典型经验和做法,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开展整治经验交流,提炼经验做法;针对暴露出的监管短板和制度漏洞,建立制度机制,巩固网络食品销售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高度重视网络食品及中医养生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强化整治工作的组织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措施,建立整治工作月调度制度,整合市场监管资源,整体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

市场监管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协作,强化协同配合,依据职能分工,发挥业务专长,主动配合。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的问题,食品相关业务部门要全力配合案件查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的问题,价格监督与反不正当竞争要积极行动,承担相应工作职责;消保部门应及时对涉及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的投诉举报案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三)加强案件处置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稽查部门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视情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节严重的,一律关闭入网平台内经营者账号,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督促平台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及个人违法的,一律追究个人责任,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各市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展表报送省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9月20日前书面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案件应随时报送。

附件:陕西省网络食品、中医养生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