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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关于委托加工与企业标准备案问题

  • 日期:2026-07-11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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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委托加工关系的认定: 集团公司下属有多家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集团内部,部分子公司(下称“子公司”)使用集团统一品牌进行市场运营,实际生产企业为集团旗下的子公司。这种模式是否属于《标准化法》意义上的“委托加工”关系?这时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仅备案在各子公司(即生产企业)上?
2、在集团内部,若由子公司A(委托方)正式委托另一子公司B(受托方/生产方)进行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当备案在子公司A名下,还是备案在子公司B名下?
3、关于标准封面信息的沿用: 在委托加工模式下,如果采用的是由实际生产方制定的企业标准(即标准文本由生产方编制并已在其名下备案)。当该标准用于委托方的委托生产产品时,委托方是否可以直接沿用原生产方企业标准封面的企业名称和标准编号去备案?还是说需要把标准编号和企业名称都修改成委托方的才行。

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委托方对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