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即通常说的“代工”“贴牌”——品牌方提出要求,工厂按要求生产并交付产品。这种模式在食品行业非常普遍,但也长期存在责任虚化、追溯困难等问题。 2025年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专门规章明确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及双方责任边界,填补了长期存在的制度模糊地带。请本市食品企业对照以下重点逐一落实。 新规明确了委托生产的“三个构成要素”——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全部或部分生产活动、交付所生产食品。三个要素同时满足,才构成委托生产,缺一不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8类情形是否构成委托生产,《办法》及实施问答已有明确界定:食品经营者定制、商超自有品牌、集团内外部委托、联名款、专供原辅料、辐照加工、多重委托、仅商标授权等。 其中,联名款仅使用特定文字、图案且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素、交付和销售形式范围进行约定的,不属于委托生产;专供原辅料、辐照加工等情形也有特定适用条件,企业应逐项对照判定。 尤其要警惕一种做法——用“商标授权”“品牌联名”的名义掩盖实质上的委托生产关系。新规明确:不得假借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此外,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新规要求委托双方在实施委托生产前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须包含资质、产品标准、原辅料供应方式、监督方式频次、事故处置等6类食品安全事项。建议企业使用《工作指南》中的合同必备条款逐项核对。 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双方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合同内容有变化或终止的,也要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委托方、受托方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双方对各自提供的上述材料负责。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并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字样。具体标签要求还应符合将在2027年3月16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鼓励企业在办法施行前,结合自身实际,合理排产,提前筹备相关生产资料、变更产品标签。 新规尤其强调委托方的责任地位。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委托方不得怂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委托方有上述行为的,受托方应当拒绝或者停止为其生产。 委托方自身也须具备监督能力——要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配备与委托生产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受托方也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涵盖受托生产食品。 为帮助企业对照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专门编制了《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工作指南》(扫描文末二维码即可下载完整版),从实务操作角度为企业提供“拿来就能用”的合规工具。主要包括: 1.委托生产判定流程图——企业对照流程图可以清晰快速判断自身行为是否构成食品委托生产。 2.委托生产报告参考样式——对照总局实施问答附件,规范报告要素,直接填报使用。 3.合规自查表——按委托方、受托方分别设计,定期对照自查,提前发现风险点。 4.全流程管理要点——从合同签订、原辅料管理、生产过程监督到交付验收、不合格品管控,逐环节明确操作要求。 5. 配套记录表单模板——委托生产合同台账、资质查验记录、监督记录等,可直接套用。 1.排查现有委托生产关系,对照“三个构成要素”逐项判定。 2.检查现有委托生产合同,补充完善必备条款。 3.梳理已签订合同的报告状态,确保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 4.提前筹备产品标签变更,留足印刷和切换周期。 5.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查验受托方、委托方资质,确保许可证或备案、许可品种明细覆盖委托生产食品。 7.建立委托生产全过程记录和追溯体系。 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工作指南》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