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奉市监处罚[2026〕5****号
执法部门: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开业初期,为吸引周边老年消费者,当事人通过发放传单、到经营场所赠送鸡蛋、纸巾等方式,招揽其参与免费体验活动。自2025年5月20日起,播放的视频更换为保健食品三七人参胶囊的宣传视频,目的在于向老年消费者推销该保健食品。三七人参胶囊进货价*元/瓶,销售价*元/瓶。本局于2026年6月15日查获,查获时,当事人正在播放上述三七人参胶囊的宣传视频。视频中有:“像咱们的三七人参胶囊,我们有病的需要吃,没病的更要吃”“它被誉为血管的清道夫,专门清除血”“所以说糖尿病的人...平衡血管当中的垃圾毒素”“同时可以保肝护肝”“它可以降血压,低的也能调高”“我们的血糖,恢复到正常的状态”“防癌抗癌,根本上调理我们人体的五脏”“亚健康吃上一年,慢性疾病吃上一年半,重症疾病吃上两年”等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任何证明材料。该视频由厂家云南***药业有限公司上传至专用在线播放器,其借助该播放器完成视频播放操作。截至查获之日,已有*名老年消费者参与体验活动,当事人共销售三七人参胶囊*瓶,货值金额共计*元。其涉案视频均系在线播放,因播放内容因时存在差异,且未能固定保存,无法全面核验。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此前播放的宣传视频含有违法信息。进货价格未有直接证据,另据销售记录,当事人最近-次成交发生于2026年6月4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经营获利与涉案宣传视频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综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对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