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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如为“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是否属于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

  • 日期:2026-09-16
  • 来源:《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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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如为“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是否属于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是否需要标示党参或黄芪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一般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产品名称“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是依据命名规则确定,不视为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

此外,保健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需经注册或备案,其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是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如为“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其标签需依法标注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内容,可不另行标示党参或黄芪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产品标签应与注册或备案一致,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对产品名称中涉及的原料进行超出产品实际的夸大宣传,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