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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保健食品成分不达标、标签不符违法案

  • 日期:2026-07-13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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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兴市监处罚〔2026〕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孙某

执法部门: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1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商贸行经营的***牌褪黑素片开展保健食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每100g含维生素B6实测值为294mg,既低于其企业标准《***牌褪黑素片》规定的320mg/100g-500mg/100g指标范围,也与产品标签标注的每100g含维生素B6 320mg内容不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作为经销商,于2025年8月24日从安徽**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10090瓶,采购单价1.9元/瓶,采购总金额19171元,后将该批产品全部销售给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价税合计26435.80元,其中税额3041.29元。

2026年1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广州***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牌**软胶囊开展保健食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总黄酮(以芦丁计)含量2008mg/100g,不符合《***牌绿康软胶囊》规定的总黄酮(以芦丁计)≥4086mg/100g的指标范围,也与产品标签标注的每100g含总黄酮4086mg不符。经查,当事人作为经销商,于2024年8月27日从安徽**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9248盒,采购单价3.7元/盒,采购总金额34217.6元,后将该批产品全部销售给长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价税合计48367.04元,其中税额5564.35元。

当事人经营***绿康软胶囊、***牌褪黑素片,构成了经营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74802.84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扣除商品购进价款和依法缴纳的税款后,违法所得12808.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80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