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作为预包装食品中的强制标示项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了两种标示方式:一是直接将日期喷码喷印在标签主展示版面设置的独立区域中;二是在主展示版面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在相应的位置设置独立区域进行喷码。但由于受到版面结构、喷码工艺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少企业都会选择第二种“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进行标示。那究竟其合规标示的边界在哪里呢?中食安信结合《办法》及其实施问答、GB 7718-2025等相关的法规内容,厘清“见包装物某部位”标示的合规要求,辨析常见的标示误区,供各企业及食品行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参考。
PART.1 法规要求
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标示方式,其核心目的在于解决消费者难以查找日期的问题。此次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部门规章相互衔接、配套协作,共同确立日期标示的合规要求。具体法规要求如下:
①GB 7718-2025第4.7.1条: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明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②《办法》第十四条: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
PART.2 示例分享
那究竟怎样标示才属于“描述准确”呢?《办法》实施问答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判定尺度:以瓶装饮用水为例,采用“见瓶身”作为引导语,属于描述不准确,可采用“见瓶颈”“见瓶肩”“见瓶底”“见瓶盖”等作为引导语。
由此进一步延伸,日期的“描述准确”指向清晰、唯一的定位,像“见瓶盖或瓶底”这类多个标示位置的表述同样不合规。该法规的底层逻辑仍是保障消费者快速查找到日期的喷码位置,若同时给出多个位置明显违背了该条法规制定的初衷。因此,在标签设计时应注意只选择一个清晰的位置进行喷码。
【合规示例分享】
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见瓶底 √
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见瓶肩 √
③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见背面上方喷码区域 √
④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见背面包装封口处 √
【违规示例分享】
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见瓶底或瓶盖 ×
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见瓶身 ×
③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见包装喷码处 ×
PART.3 疑问解析
【问】“见包装物某部位”对应的日期喷码必须标示在最小销售单元中吗?
【答】并非绝对。《办法》第十条作出明确规定,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有多层包装的,如外包装易于开启识读或者透过外包装能清晰识读内包装上的强制标示事项,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实施问答第二条也列举出两类典型的不合规情形,可帮助企业理解法规边界。一是带有防伪标志的酒盒,将强制标示事项标注在酒瓶上,消费者必须破坏拆除酒盒包装的防伪标志,才能识读强制标示事项;二是透明包装的包装饮用水,将强制标示事项标注在标签内侧一面,消费者必须通过透明瓶身及瓶内液体透视才能识读强制标示事项。
也就是说,该条款虽然允许将“见包装物某部位”对应的日期喷码标示在内包装中,但核心前提是不破坏外包装、不借助特殊透视方式即可直接识别。企业在设计标签时应严格遵守法规要求,避免带来合规风险。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上述法规的整理,帮助食品企业和行业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日期中的“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合规标示要求。同时,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