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0 号)第九条、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第 5 条、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B.1.5、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3 及国家卫健委配套官方问答,一是条款区分法定边界:GB 30616 第5条允许香精添加着色剂、甜味剂、咖啡因,要求其品种、限量匹配终食品要求;GB 2760 B.1.5 带入豁免仅适用于香精辅料不在终食品发挥功能的情形,若上述物质用于赋予终产品着色、增甜等功能,则不适用带入豁免。 二是胭脂虫红标示判定:食品用香精中添加的胭脂虫红如在终产品发挥着色功能,必须在预包装食品配料表中标示胭脂虫红,不得仅单独标注 “食品用香精”。 三是法定合规标示方式:(1)若食品用香精添加量<成品总量 25%,该香精有国家标准,可选择完整展开香精配料列明胭脂虫红,或单独标注 “食品用香精” 并单独标注胭脂虫红;标准未强制要求采用 “食品用香精(含胭脂虫红)” 格式;(2)若食品用香精添加量≥成品总量 25%,须完整展开香精全部配料,在配料表中直接列明胭脂虫红。 四是豁免唯一情形:仅当胭脂虫红仅用于香精自身加工稳定、在最终食品中完全不产生着色效果,且全部满足 GB 2760 带入原则各项条件时,方可仅标注 “食品用香精”,无需单独标注胭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