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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食用香精中色素如何标识?

  • 日期:2026-06-23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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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你好!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第五条提到根据工艺需要,食品用香精中可以使用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着色剂、甜味剂和咖啡因,但加人的品种和添加量应与最终食品的要求相一致。 但GB 2760 B.1.5 提到 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那食用香精中含有色素,如胭脂虫红,是否需要标识出来,如需要,是否标识为食用香精(含胭脂虫红)?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0 号)第九条、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第 5 条、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B.1.5、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3 及国家卫健委配套官方问答,一是条款区分法定边界:GB 30616 第5条允许香精添加着色剂、甜味剂、咖啡因,要求其品种、限量匹配终食品要求;GB 2760 B.1.5 带入豁免仅适用于香精辅料不在终食品发挥功能的情形,若上述物质用于赋予终产品着色、增甜等功能,则不适用带入豁免。 二是胭脂虫红标示判定:食品用香精中添加的胭脂虫红如在终产品发挥着色功能,必须在预包装食品配料表中标示胭脂虫红,不得仅单独标注 “食品用香精”。 三是法定合规标示方式:(1)若食品用香精添加量<成品总量 25%,该香精有国家标准,可选择完整展开香精配料列明胭脂虫红,或单独标注 “食品用香精” 并单独标注胭脂虫红;标准未强制要求采用 “食品用香精(含胭脂虫红)” 格式;(2)若食品用香精添加量≥成品总量 25%,须完整展开香精全部配料,在配料表中直接列明胭脂虫红。 四是豁免唯一情形:仅当胭脂虫红仅用于香精自身加工稳定、在最终食品中完全不产生着色效果,且全部满足 GB 2760 带入原则各项条件时,方可仅标注 “食品用香精”,无需单独标注胭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