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规标注分类原则。 β-葡聚糖、酵母β-葡聚糖可按照其属性和使用目的,依法分类标示:属于食品中天然存在或普通添加、且符合膳食纤维定义的β-葡聚糖,按照膳食纤维进行标示;酵母β-葡聚糖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的,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标示。 二、具体标注规范要求。 (一)β-葡聚糖作为膳食纤维标示。 标示位置:在营养成分表强制标示项目“-糖”下方标示(乳品类如标示“-乳糖”,应在“-乳糖”下方标示);规范标示为“膳食纤维(以β-葡聚糖计)”,不得仅单独标注“β-葡聚糖”。标示内容:应标示每100g/100mL/每份的含量(g)及NRV%,膳食纤维营养素参考值(NRV)为25g。 (二)酵母β-葡聚糖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标示。 标示依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标示位置:标示在GB 28050-2025表1所列成分之后。标示为“酵母β-葡聚糖”。标示内容:仅标示每100g/100mL/每份的含量(g),不应标示NRV%。产品配料表中应当同步标示“酵母β-葡聚糖”。 三、其他合规要求。 营养成分标示数值应当真实、准确,符合GB 28050-2025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不得进行虚假、夸大营养声称或功能声称,相关声称应当符合对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严禁在营养成分表中直接以“β-葡聚糖”作为独立营养项目进行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