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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 日期:2026-08-26
  •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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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以来,江苏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推进违法广告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关注多、社会影响大的违法广告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地铁站灯箱发布“中国鲜牛肉火锅第一品牌”广告,该广告引用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市场地位确认证书相关内容,宣称某火锅店为“中国鲜牛肉火锅第一品牌”。经查,“鲜牛肉火锅”品类市场目前没有法定统计评价依据,案涉市场地位确认证书仅选取营收额、客流量等片面指标即作出“第一品牌”的评价排序,评价模型不完整、统计维度单一,缺乏科学、全面的统计论证支撑,所得结论不足以客观反映该品类市场竞争格局。当事人使用上述用语对外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6月,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缺乏法定评价依据界定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将片面指标等同于“第一品牌”对外宣传,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本案提示广大经营主体,即便宣传内容有第三方机构的报告或证书作为支撑,仍应对结论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进行必要审慎评估,不得以片面指标替代综合性评价,更不得以“有证可依”为由规避审核义务,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

徐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京东、天猫、有赞等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赛哺高BL11益生菌”“安达高BL11Pro益生菌”两款普通食品。其商品详情页宣称上述食品能够“帮助孩子长高、12周平均长高2.6cm、刺激生长激素分泌、改善睡眠、抗过敏、调节肠道、改善骨骼结构、治疗矮小”等内容,无科学依据支撑、无权威验证结论,超出普通食品法定允许的宣传范畴,属于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6年6月,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将普通益生菌产品包装为所谓“增高神器”,利用缺乏依据的杜撰数据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该案的查处也警示各类经营主体在广告宣传中必须坚守科学底线和法律红线,任何利用信息不对称收割“焦虑税”的行为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例三

宿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网络直播带货业务,并在旗下多个直播间推广销售“军台绿铁箱”白酒。其主播在推介白酒时,多次使用“父亲是人小代表”“这个是他北京老战友拿过来给我用的,关键时间点用的”“能喝它的人肩膀上都是‘条条杠杠星星点点’挂满胸口的”等宣传话术。经查,涉案“绿铁箱”白酒仅为普通食品,不存在特供、专供属性;主播父亲也并非人大代表、退役军人。当事人借助直播场景编造不实信息,塑造产品高端稀缺假象,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2026年7月,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直播虚构人设、编造产品背景的虚假广告案件。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为规避直播中“特供”“内供”等违规敏感词汇,通过“人小代表”暗示公职亲属、“北京老战友拿过来”暗示产品来源渠道的稀缺性、“肩膀上星星点点”暗示产品的特殊性等内容,误导、欺骗消费者购买。本案的查处,对直播领域虚构人物身份、产品来源等违法广告行为从严监管,也提醒消费者警惕商家虚构人设,制造噱头,理性看待直播带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