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发生变化问题

  • 日期:2026-06-12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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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因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变更,原生产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变更为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新下发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新增”土族自治“四字,我公司实际生产地址(物理地址)未发生变更,来信咨询,按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印刷包装材料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4 号)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载明生产地址,许可信息为法定标注依据,且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保持一致。《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0 号)第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地址,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一致。《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市监食生复函〔2023〕522 号),企业仅地址文字调整、实际生产条件未改变的,已印制旧版包装材料可延期使用。 

本次仅为行政区划名称规范调整,企业实际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均未改变。请企业先行完成营业执照地址同步变更,确保营业执照地址与新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完全统一。在此前提下,原标注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 的包装材料,可自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继续使用;过渡期内使用旧包装生产的食品,在产品保质期内可正常销售。6个月过渡期届满后,须全面更换为标注新生产地址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的包装材料,不得继续使用旧版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