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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关于进口食品加贴中文标签模式下原包装外文的字高要求咨询

  • 日期:2026-09-29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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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市监老师你好,依据 GB 7718-2025 问答第四十三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咨询:进口预包装食品采用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标示时,原包装上强制标示事项对应的外文,是否需要满足 “外文字高不得大于加贴中文标签对应规范汉字字高” 的要求? 举例:食品名称:在原包装上标示为 “Milk”,字体高度:3 厘米;加贴中文标签上标示为 “牛奶”,但是受中文标签尺寸限制,字体高度:2 厘米。这种情况是否允许?还是中文标签上的 “牛奶” 不得小于原包装上外文的 3 厘米? 盼复,谢谢。

答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根据GB 7718‑2025问答第四十三条,对于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的情况,裸露的外文或繁体字以及加贴的中文标签的标示内容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第十一条,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但是使用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该条款规制的是同一标签载体上同步配套使用的对应中外文内容。 进口预包装食品外加贴中文标签情形下,原包装上留存的外文印制于境外出厂原始包装,不属于该条所指与加贴中文标签处于同一份标签载体上配套使用的外文。现行法规、GB 7718‑2025及其官方问答,未要求加贴中文标签的规范汉字字高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原包装裸露外文的字高。加贴的中文标签自身强制标示内容,应当满足《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字高的最低限值要求。 就您所列举示例:原包装食品名称外文“Milk”字高3厘米,外加贴中文标签食品名称“牛奶”字高2厘米,现行法律规章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对此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