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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使用绿色、有机、地标认证配料标签标示问题

  • 日期:2026-08-02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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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领导。如果产品中添加的原料中确实含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标食材,并且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那终产品标签是否可以宣称本产品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标食材的字样标识。或者有什么更好的意见,望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一、法规依据 
1.有机原料(《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不含水、盐)≥95%,且终产品取得有机认证,方可标注“有机”文字、加施有机标志、有机码。 
2.绿色食品原料(《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核心规则: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文字仅许可使用在经认证的成品。仅原料具备绿色食品证书、终产品未申报绿色食品认证,不允许在包装使用绿色食品官方图形标志,不得大面积宣传“绿色原料制作”。
3.地理标志(地标)原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标专用标志使用前提:成品本身属于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取得专用标志使用权,才可印刷地标专用标志、标称地标产品名称。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0号)第四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标注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的内容。
(三)GB 7718-202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声称必须真实准确,禁止利用文字、图案、版面设计误导消费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标签宣传属于商业宣传,禁止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 
三、违规后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若存在虚假、夸大声称的,将按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