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问答】普通食品原料红小豆是否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赤小豆?

  • 日期:2026-08-09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阅读:6
  • 手机看


依据GB 4404.2-2010《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条款4.2.3赤豆与T/CNHFA111.143-2024《保健食品用原料 赤小豆》条款3.1来源,请问:执行标准为NY/T599-2002的红小豆是否属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赤小豆?


一、执行标准为NY/T 599-2002的红小豆,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赤小豆,二者为不同作物品种,不可等同使用。

 二、法规与标准依据

1.药食同源目录界定: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收录的赤小豆,为药典规定药用品种(Vigna umbellata),侧重药用功效; 

2.品种标准区分 - GB 4404.3-2010(GB 4404.2-2010《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条款4.2.3赤豆,赤豆(红小豆)为粮食作物种子)、T/CNHEA 111.143-2024界定的赤小豆,为药用赤小豆品种; -NY/T 599-2002红小豆(Vigna angularis)为常规粮食品种,仅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未纳入药食同源目录,不能作为药食两用原料使用。 

三、应用提示 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原料时,需严格区分红小豆、赤小豆品种,标签标注、原料宣称需与执行标准、品种属性保持一致,不得将红小豆标注为药食同源赤小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