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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复合配料“威化纸”仅有企标却未展开标示原始配料,罚!

  • 日期:2026-09-26
  •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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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瑞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瑞安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

执法部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什锦素鱼排”标签中配料表标示内容为“面粉、威化纸、豆干、香菇、花菜、植物油、盐、白砂糖、素高汤粉、水”。其配料“威化纸”的原始配料为“食用淀粉饮用水、食用植物油”,该“威化纸”产品标准代号:QWZSP 0001S/2023,经查询该产品未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3.1.3的规定,“威化纸”为复合配料,需将其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搬迁至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区港口大道****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与其标签标注的“地址:瑞安市锦源***”不符,至2026年7月22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食品“什锦素鱼排”5个批次(生产日期:2026年3月2日、2026年3月25日、2026年5月9日、2026年6月19日、2026年7月15日),共计数量:420盒(净含量:250±5克/盒),生产成本4元/盒,销售价6元/盒,其中240盒已销售,剩余180盒还未销售就被本局依法扣押,共计货值金额2520元,违法所得48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2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之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80元,二、罚款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48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