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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企业及多名责任人被罚,合计超100万元

  • 日期:2026-10-03
  •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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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公示信息

当事人:义乌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刘某某、魏某某、韩某、刘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7月,被处罚当事人在浙江省义乌市**镇**路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涉事企业未真正实施有效监督,存在未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环节管理缺失等违法情形。

行政处罚结果

当事人:义乌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 罚款 655486元;3. 没收违法所得 36302.6元。企业罚没款合计:691788.60元

当事人:刘某某、魏某某、韩某、刘某某

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 刘某某:罚款 232240.16元;2. 魏某某:罚款 74537.79元;3. 韩   某:罚款 54637.41元;4. 刘某某:罚款 58686.19元。四名责任人罚款合计:420101.55元

全案金额汇总:全案罚没款总额:1111890.15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08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