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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关于进口农产品分装销售标签标识问题

  • 日期:2026-10-17
  •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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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三条第3款(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规定,特向监管局咨询以下事项:
 1、该管理办法是否有解读或问答、释义?
 2、条款中的分装销售是有具体定义吗?
 3、如果该类进口原料,在国内工厂经过色选、微波、除杂、改变包装方式等加工工艺,生产(包装)形成的预包装产品,其包装标识还要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吗? 
4、如果经过工厂加工包装的预包装产品标签,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要求,是否也要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的信息? 

答

一、关于规章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作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已于2023年7月22日发布该《办法》政策解读,可作理解参考。

  二、关于“分装销售”的界定

《办法》未对“分装销售”作专门定义。将原包装(大包装)进口食用农产品拆分为小包装销售、不改变产品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行为。是否改变产品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是区分“分装销售”与“生产加工”的关键。

 三、关于经加工后产品的适用

进口食用农产品经色选、除杂、包装等初加工,未改变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仍属食用农产品,应当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加工已改变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如加工后基本不能辨认原有形态)的,产品属于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标示,不再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但进口预包装食品仍应按照GB 7718,标示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关于“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的范围

指原包装上已载明的全部信息,一般包括原产国(地区)、品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分装销售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