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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进货有票据、出厂检验合格,这家坚果企业为何仍被罚5.3万?

  • 日期:2026-11-07
  •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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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市监处罚〔2026〕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赵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11-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杭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月**日注册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赵*,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方便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有效期至2028年8月2日),主要从事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生产,2026年6月20日,当事人从杭州临安区***食品小作坊购进坚果原料20箱共计150kg,单价59.5元/kg,支付货款8925元该批原料附有***小作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2026年7月1日,当事人将上述原料经已经分装,生产每日坚果**共290罐(净含量500g/罐),同时完成出厂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将上述290罐产品全部销售给杭州**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33元/罐,销售总金额为9570元,获利645元。上述产品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声明,因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实际召回。同时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准备注销。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570元,违法所得为64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每日坚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讳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单据等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情形。同时,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涉案产品数量、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情形。经浙江省市场监管数智平台执法办案系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二年内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认定为初次违法。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9570元,不足一万元,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无库存。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45元;二、罚款5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