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7日,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公开对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26年6月6日。这是该标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第一次征求意见为2022年12月。为方便行业内各企业更好地理解标准,中食安信就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1.删除部分定义和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GB 7718、GB 28050规定的术语同样适用,因此删除“营养素”和“营养成分”的定义,以及“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与上述标准更好地进行衔接。
2.新增强制标示内容
1)强制标示“特殊膳食用食品”
为使消费者更明确地区分特殊膳食用食品和普通食品,征求意见稿要求强制标示属性名称“特殊膳食用食品”,并在同一展示版面标注相应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名称。
2)营养成分表增加标示“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糖”
相比于现行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营养成分表增加标示“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该要求与GB 28050-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普通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的标示项目相一致,即均为“1+6”。
3.限定份量的标示位置
征求意见稿限定了营养成分表中份量的标示位置,即在营养成分表的同一版面标示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该要求也与GB 28050-2025保持一致。
4.修改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与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要求
由于征求意见稿新增强制标示饱和脂肪和糖,因此对于营养成分实际含量与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要求有所区分,即“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不包括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不应高于标示值的12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5.调整豁免标示要求
征求意见稿按照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修改豁免标示条件,其中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豁免标示条件与GB 7718-2025保持一致,即最大表面面积由原来的“小于10cm2”修改为“不大于20cm2”。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豁免标示的最大表面面积为不大于40cm2。满足上述豁免条件的可以仅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到期日、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除外)、生产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不得豁免。标示内容相比于现行标准明显增多(显著标示的信息均为新增内容)。
6.修改声称的相关要求
1)扩大禁止进行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的食品类别和营养成分种类
现行标准规定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不能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征求意见稿对声称的禁用范围更广,不仅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同时还将必需成分扩大为所有营养成分。
2)修改含量声称的条件
征求意见稿将含量声称条件由“含量”修改为“含量标示值”,即由实际值改为标示值,与GB 28050的要求保持了一致,既方便企业更好地执行标准,也便于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对标签的管理监督。
3)扩容可以使用的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
征求意见稿将“功能声称”修改为“作用声称”,与GB 28050-2025保持一致,仅为词语表述的修改。同时新增表B.1和表B.2。表B.1列出了部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当能量或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或表B.1中的含量要求时,可进行含量声称。表B.2列出了部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允许使用的作用声称。符合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进行作用声称,声称时需选择使用GB 28050附录D中的作用声称标准用语或表B.2中的作用声称标准用语。
7.增加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特殊膳食用食品包含的食品类别,增加了营养补充食品,该类别细分为辅食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和老年营养补充食品,这些均为目前已发布或正在制定食安标准的特膳类别;将运动营养食品单独列为一类;其他类中新增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食品;并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拆分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与其各自的食安标准保持一致。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对上述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帮助特殊膳食用食品企业和行业相关人员更好地把握标准变化趋势和监管趋势,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同时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