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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异地生产白酒却标称“北京”,构成引人误解宣传被处罚

  • 日期:2026-06-28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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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温**

处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6-06-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委托**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京*”牌北京二锅头酒,产品标签虽标注产地为河北省保定市,但在产品名称中使用“北京”字样,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酿造工艺产生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案白酒原料采购、基酒酿造、酒体勾调、成品灌装等全生产环节均在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完成,北京地区未开展任何酿造、勾调、灌装作业。当事人辩称产品采用北京二锅头酿造技艺,并由酿造师驻场负责技术管控,但未能提交相关从业履历佐证材料;涉案产品仅按清香型白酒标准生产,当事人亦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工艺与北京二锅头传统酿造技艺一致,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涉案产品与北京地域存在实质关联。综上,当事人在产地为河北保定的白酒产品名称中标注“北京”字样,实施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查实,当事人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记录。

违法行为类型、处罚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