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成都出现了一场针对茶楼的"集中式举报"风波。短短半个月内,数百家中小茶楼因"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泡茶属于违规经营"被投诉举报。举报者分工明确、流程完整,索赔金额动辄数千元,令众多经营者陷入困境,部分茶楼甚至暂停了泡茶服务。
这波堪称“精准收割”的投诉,让很多餐饮和茶饮从业者心里打鼓:在经营场所对外提供现场泡茶服务,到底要不要办证?没办证就被索赔,这钱赔得冤不冤?
先说结论:经营场所内对外提供现场泡茶服务,属于餐饮服务范畴,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单纯销售预包装茶叶无需办证,仅需备案。同时,法规在办证流程、处罚与索赔认定上,有更细化、更人性化的规定。
1.关于食品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2023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其准入要求分为“备案制”和“许可制”,首先要明确自己到底属于哪种经营模式。
经营模式 | 准入要求 | 典型场景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备案制(无需现场核查) | 销售瓶装水、预包装茶叶、袋装零食等 |
简单制售(泡茶、冲调、拍黄瓜等) | 许可制,但可简化审查 | 茶楼现场泡茶、餐厅凉拌菜等 |
高风险制售(冷荤、生食等) | 许可制,严格审查 | 生鱼片、冷荤、冷加工糕点等 |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如带包装的矿泉水、预包装的茶叶、零食等,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需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相对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备案的材料流程大幅简化,但需注意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在主页面要公示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和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2)涉及简单制售(如泡茶、拍黄瓜等),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可简化流程。如果在销售茶叶的同时,提供现场的冲泡服务,这就跨入了“餐饮服务”的范畴,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也是成都茶楼被抓住的“硬伤”。但参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也给出了相应的“松绑”要求,即“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茶楼现场泡茶的行为适用于该条款,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可以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简化审查,以降低办证门槛。
(3)除以上情况外,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需要相应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法律法规边界:没有办证是否会被重罚、以及面临巨额赔偿
(1)行政处罚:柔性执法优先,首违可能免罚
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解读中明确,要强化柔性执法手段使用,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主要处罚手段,对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多采用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处罚的方式。
此外,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果茶楼仅仅是没有办证,但泡茶行为本身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危害,且在发现问题后积极补办证件,完全可以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争取适用“首违不罚”或轻微免罚条款。
(2)民事索赔:未办许可证≠必然十倍赔偿
对于部分索赔打假人可能依据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支持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茶楼未办证并不等同于泡出来的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茶叶本身合格、水质达标,仅仅是缺少一张许可证,并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健康损害,法院往往不会支持打假人动辄数千元的十倍赔偿诉求。
3.合规建议
综合上述两种情形,经营者积极面对,及时改正相应问题,并不会面临严重处罚。但法规中给出的人性化容错空间,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中食安信建议,食品经营者及时关注政策变化、主动合规,才是应对恶意举报的最佳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