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泡药杨梅"风波 我国食用农产品管理要求及红线

  • 日期:2026-05-28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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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那句“泡药的,我们自己都不敢吃”传遍全网,公众的愤怒与焦虑被迅速点燃。2026年5月,福建漳州“泡药杨梅”事件引爆了杨梅市场的安全舆论,让“杨梅还能不能吃”成为社会焦点。事件发生后,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追回问题杨梅540公斤,行政立案12起,刑事立案2起、刑事拘留5人。5月24日福建漳州龙海区依规依程序对相关党员干部作出问责处理。与此同时,漳州市从5月15日起组织开展为期45天的专项整治行动,覆盖杨梅采摘上市全周期。全面加强杨梅从收购、贮存到销售的全过程监管。

杨梅作为常见的时令水果,其种植、采收和销售环节到底有哪些明确的法律要求?哪些行为是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种植采收的杨梅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定义的食用农产品,同时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管理还需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食用农产品的特别规定。以下梳理我国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管理要求及红线,可供参考。

1.明确定义: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即"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新鲜采摘的杨梅,即使经过简单的清洗、分级、包装,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而如果将杨梅加工成杨梅干、杨梅酒、杨梅罐头等产品,则不再属于食用农产品,或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进行管理。

2.食用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为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安全,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主要法律法规

表1 食用农产品主要法律法规

此外,《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补充了贮存、配送、寄递等环节的监管要求,明确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以承诺达标合格证为基础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制度。

(2)“杨梅泡药”触及了哪些红线?

本次事件中,不法商家在杨梅浸泡液中添加了脱氢乙酸钠、糖精钠、甜蜜素等物质,部分产品还使用了来源不明的"三无"复合甜味剂等,可能涉及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情形,触及相应的红线。

食用农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保鲜剂有着严格的管理,目前允许的使用方法、范围、使用量、残留量等受到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药管理条例》等的限制。按照相应规定,脱氢乙酸钠、糖精钠、甜蜜素虽是食品加工中常见的食品添加剂,但标准规定严禁用于新鲜杨梅,不法商贩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涉事的"三无"复合甜味剂和成分不明的散装防腐剂也可能涉及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红线一: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中相应规定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实际监管部门调查结果,不法商家“泡药”行为将受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或《食品安全法》中对应的行政处罚。

红线二:《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不法商家的行为可能违反上述条款。一旦定罪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同时无论构成上述哪种罪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的代价,远不止涉事者的法律惩处——杨梅价格跳水、果农无辜受损、消费者信任崩塌,"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由整个产业链共同承受。据媒体报道,事件发生后,不仅福建杨梅销量锐减,连云南、浙江等地的杨梅也受到波及,全国杨梅市场陷入恐慌。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时做好索证索票、查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工作,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才能赢得市场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