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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中“主要原料”一词的理解

  • 日期:2026-08-01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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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六条(一)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主要原料"的定义是什么,是指配料第一位?还是前多少位?如饼干、方便面类,由于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并不是其主要原料,是否意味着这些食品名称中不允许再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名称中仅能以“xx味、xx风味”表述?

一、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0号)第十六条,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存在下列情形的,食品名称应当按照相应要求标注: (一)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二)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 (三)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二、主要原料判定核心标准:配料表排序第一、成品添加量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配料表按原料添加量由多到少排列。

三、饼干、方便面类产品解答:饼干、方便面类,原料为小麦粉、淀粉、谷物配料为第一位,牛肉、虾仁、鸡肉仅少量添加于调料包、夹心馅中,动物源性原料无法成为“主要原料”。只有产品配方以畜禽肉/水产为配料第一位(如高肉压缩肉饼、肉排含量最高的肉面),动物原料为真正主要原料,才可直接命名“牛肉饼干、牛肉面”。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0号)第四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标注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的内容。 五、违规后果提示 若标签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若存在虚假、夸大声称的,将按虚假宣传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