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名称为咖啡固体饮料,采用GB/T 29602-2026《固体饮料质量要求》中的分类名称,但产品标签上标示的执行标准为GB 7101《饮料》。 请问:若产品名称直接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中的分类名称,但未标注执行标准号,是否构成了对该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引用?是否应当符合GB/T 29602-2026《固体饮料质量要求》中对相应类别的定义、理化指标、标签等要求?是否需要标识咖啡因含量?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答复如下: 1.关于推荐性国标分类名称使用问题:产品名称直接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29602-2026的分类名称,即便标签未标注该推荐性标准编号,也属于对标准内容的合法引用;但产品整体执行标准为GB 7101《饮料》,产品所有指标必须严格符合强制执行国标GB 7101全部要求,同时名称应与GB/T 29602定义、理化指标保持一致,不得出现名称与产品实际属性不符的情形。 2.标签与指标合规要求:(1)产品命名需匹配GB/T 29602中固体饮料的定义与理化指标,做到产品实质、名称、标准分类一一对应; (2)执行标准以强制国标GB 7101为准,标签优先标注强制执行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可不标注,但产品命名需如实贴合该标准分类定义; (3)咖啡固体饮料应当按照标签标准要求标示咖啡因含量,满足标签标识合规规定。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