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泰市监处罚[2026〕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叶某某
执法部门: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叶某某申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许可证编号:SC104*****2903915)在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经营温州**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腌腊肉制品生产。执法人员对温州**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进行询问确认,涉案麻油鸭由当事人生产,在抖音平台进行互联网销售,售价为89元/只,该涉案麻油鸭标签上标注品名、产地、厂址、生产方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配料表标注:可乐、啤酒、黄豆酱、盐、红糖、味精、白糖、香辛料,配料表中未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规定标注主料:麻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标签标识制作购销合同、收据及剩余的52张问题标签,确认涉案麻油鸭共计生产48只,货值金额4272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确认每只鸭子成本为36.8元,涉案麻油鸭成本共计1766.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505.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05.6元整,处罚款2000元,罚没金额合计4505.6元整(大写:肆仟伍佰零伍元陆角),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