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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中的“三个构成要素”疑问

  • 日期:2026-08-10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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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问答中提及的三个构成要素,是否仅在完全符合所有列明要求的情况下方视为符合? 如甲食品经营企业仅在要素一之中的“包装与标签标识”“发货交付要求”向具备相应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及能力的乙食品生产商提出要求(不涉及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方、生产工艺、原辅料供应要求等),并将其拥有的商标许可予乙生产商,再由乙生产商从事该食品的全部生产活动后向甲食品经营企业交付成品(上有甲食品经营企业拥有的商标),此情形是否属于委托生产关系,是否应遵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一、法规依据 1.《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第二条: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适用本办法。 2.监管判定核心原则:实质重于形式,以委托方是否对生产环节施加实质性管控为根本判定标准,而非仅看商标授权、包装外观要求。 二、问题解答 问题1:委托生产三构成要素,是否必须完全全部满足才认定为委托生产? 是的。委托生产三核心法定要件需同时具备方可认定: ①委托方对食品生产提出定制化生产要求(配方、工艺、产品标准、原料管控等生产核心环节要求); ②受托方按照该专属定制要求组织生产; ③成品定向交付委托方、由委托方以自有品牌对外销售。 缺少任一核心生产管控要件,不构成法定食品委托生产。 问题2:仅限定包装标签、交付要求+商标授权,不干预配方/工艺/执行标准,是否属于委托生产? 该情形不属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制的食品委托生产关系,无需遵守委托生产备案、标签标注委托双方信息等委托生产管理规定,甲企业仅限定包装标签、交付要求、授权自有商标,未干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执行标准等核心生产环节,乙企业自主全权组织生产的,不属于食品委托生产,无需遵守委托生产备案、标签委托信息标注等管理规定,属于商标许可叠加普通食品现货购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