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川:“春雷行动2026”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

  • 日期:2026-05-20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阅读:24
  • 手机看

四川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春雷行动2026”统一部署,紧扣“守底线、护民生、促消费”主题,严厉查处六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市场安全底线,保障民生福祉,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2026年1月21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邻水县公安局对甘某的住所开展联合检查,发现金伟哥、红钻伟哥、德国小钢炮等25种食品,经现场清点合计1843盒,甘某现场无法提供产品的进货来源,也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证照。经检验,德国黑金刚、金枪不倒等8种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3月起至案发时,先后两次购进上述产品共280条(每条10盒或12盒),支付货款12100元,购进后以每盒6至12元不等的价格向路人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100条,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该局于2026年3月10日将该案移送邻水县公安局。

案例二: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等的行为案

2026年3月10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平台公示的5家餐饮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其发证日期、有效期信息与店内公示的食品经营备案证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经查,2025年9月2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后,使用专业图像处理软件(PS)将平台中5家餐饮店的备案证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进行修改,当事人获得运费加提成合计53元,其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还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