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
案情简介
商家辩称,案涉产品在店铺页面已明确标注为保健食品,出厂状态下外包装具有完整产品标识,拆除外包装仅为便于发货。商家同时指出,左先生近三年提起近百起索赔诉讼,属于“职业索赔人”;且左先生委托的鉴定机构未取得检测资质,检验报告注明“仅供参考”,送检样品是否来源于案涉产品也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认定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家退还左先生全部货款4000元,左先生返还剩余产品;驳回左先生要求十倍货款赔偿的诉讼请求。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2
案例评析
其次,主张“十倍赔偿”,证据必须过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适用以上规定的前提是,能够证明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但仍然销售。本案中,左先生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未取得检测资质,检验报告注明“仅供参考”,也无法确认送检样品就是所购产品,法院据此不予采信。证据不足,十倍赔偿请求自然难以获得支持。
最后,惩罚性赔偿保护的是“生活消费”,以索赔为目的重复购买难获法院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左先生首次购买后仅隔两天便再次大量购买,近三年还提起近百起同类产品责任纠纷诉讼,购买行为呈现明显的重复性和目的性,超出普通消费者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与“生活消费”的本质属性不符,最终被认定为“职业索赔人”。这一身份认定,也是其十倍赔偿请求未获支持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