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射市监处罚〔2026〕303号
当事人:射洪**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6年6月11日举报人通过四川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编号:********** ****61116641157)射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坚果炒酸奶(代可可巧克力脂制品)涉嫌违法。具体内容:于2026年6月10日在被举报商家处花费16.8元购买了1袋坚果炒酸奶(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随后发现外包装上有两个保质期,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坚果炒酸奶(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包装正反面信息有:产品名称:坚果炒酸奶(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产品类型: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标准代号:GB/T19343,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到期日:见喷码,生产日期:2026/02/01,保质期到期日:2026/10/31。
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在**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举报人举报的食品,陪同检查人员陈述“被举报的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陪同检查人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坚果炒酸奶手写票据打印件一张,坚果炒酸奶销售明细帐打印件一张、报损单一张。
射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坚果炒酸奶(生产日期:2026/02/01)外包装标签标识了保质期12个月以及保质期到期日:2026/10/31,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项(第三十四条 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建议予以立案调查,妥否,请审批。建议予以立案调查,妥否,请审批。
经查,2026年6月11日举报人通过四川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编号:**************61116641157)射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坚果炒酸奶(代可可巧克力脂制品)涉嫌违法。具体内容:举报人于2026年6月10日在被举报商家处花费16.8元购买了1袋坚果炒酸奶(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随后发现外包装上有两个保质期。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坚果炒酸奶(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包装正反面照片显示产品外包装标示信息有产品名称:坚果炒酸奶(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产品类型: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标准代号:GB/T19343,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到期日:见喷码(生产日期:2026/02/01、保质期到期日:2026/10/31)。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正深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在正深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食品,陪同检查人员现场陈述“被举报的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陪同检查人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坚果炒酸奶手写票据打印件一张,坚果炒酸奶销售明细打印件一张、报损单一张。经核查,射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坚果炒酸奶(生产日期:2026/02/01)外包装标签标识了保质期12个月以及保质期到期日:2026/10/31。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十)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审批,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6月23日、2026年6月25日射洪**商贸有限公司经理陪同检查人员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到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安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
1.举报人购买的食品坚果炒酸奶(生产日期:2026/02/01)确系射洪**商贸有限公司所售;
2.涉案食品坚果炒酸奶(生产日期:2026/02/01)是射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日从郫都区广利丰干果经营部购进的,当时共购进1件(30盒/件),购进价格380元/件,销售价格16.8元/盒。从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6月10日共计销售涉案产品28盒(另外2盒因运输原因导致包装破损已经于2026年3月2日报损。),货值金额共计470.4元;
3.射洪**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保存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被委托人陪同检查人员向案件承办人员提供的郫都区广利丰干果经营部的相关资质以及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都是在2026年6于月23日案件承办人员要求其提供时,陪同检查人员才要求射洪**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员安许庆向供货方索取然后提供给案件承办人员的;
4.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显示的信息“制造商:**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案件承办人员于2026年7月1日向安徽省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请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核实涉案产品坚果炒酸奶是否是界首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如是,请核实涉案产品坚果炒酸奶外包装标示的“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到期日:2026 /10/31”是否都是该公司标注的。
2026年7月20日我局收到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书,根据该答复书内容显示,2026年7月14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界首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涉案产品确系界首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到期日应为2027年1月31日;
5.该案违法所得计算为:[销售价格16.8元/盒(购进价格380元/件÷30盒=12.66元/盒)]×28盒=115.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年9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遂射市监罚告〔2026〕38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 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 0倍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射洪**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涉案食品坚果炒酸奶(生产日期:2026/02/01)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保存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射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坚果炒酸奶(生产日期:20 26/02/01)保质期与保质期到期日的标注上分别为“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到期日:2026/10/31”两个标注时限不一致。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综合裁量,案件承办人员建议我局给予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5.92元(大写:壹佰壹拾伍元玖角贰分);3.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没款合计3115.92(大写:叁仟壹佰壹拾伍元玖角贰分)。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射洪**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涉案食品坚果炒酸奶(生产日期:2026/02/01)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保存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射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坚果炒酸奶(生产日期:20 26/02/01)保质期与保质期到期日的标注上分别为“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到期日:2026/10/31”两个标注时限不一致。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综合裁量,案件承办人员建议我局给予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5.92元(大写:壹佰壹拾伍元玖角贰分);
3.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没款合计3115.92(大写:叁仟壹佰壹拾伍元玖角贰分)。
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