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关于推荐性标准法律法规的咨询

  • 日期:2026-05-23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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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法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主口或者提供。
在销售方面,标准化法只是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对推荐性标准是否能销售,好像没有明确。

如果该产品在包装上印制了推标标准号但没标注年份,在新的推标实施后,按照旧的推标生产的商品还能销售吗?是否违法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存在合规问题,是否可以在旧的推标实施的时候,通过加年份号避免?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产品在包装上印制了推标标准号但没标注年份,默认为产品执行现行有效的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