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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生产产品未在产品包装上进行标示案

  • 日期:2026-09-14
  •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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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饶弋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西***食品有限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并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2026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A01栋三楼手剥笋内包间,发现工作人员及机器正在对“手剥笋(山椒味)”(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6/07/06/10、保质期至2027/07/06)和“手剥笋(老汤味)”(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6/07/01/01、保质期至2027/06/30)进行内包及日期喷印,共有6台机器同时进行内包和日期喷印。在A03栋—A05栋内包间,有8组机器对“秘辣虎皮凤爪”(酱卤肉制品,产品标准号GB/T 23586,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6/07/05、保质期至2027/04/30)进行内包和日期打印。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7月10日当日生产的上述手剥笋(标注生产日期2026/07/06、2026/07/01)共3168千克,销售单价4元/千克,货值金额12672元;生产的秘辣虎皮凤爪(标注生产日期2026/07/05)3865千克,单价20.5元/千克,货值金额79232.5元。上述产品喷印的生产日期均早于实际生产时间,与实际生产时间不一致。

(二)当事人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生产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显著标示。当事人购进并储存罐装散装大豆油(一级大豆油,生产批号202606***,数量36吨,供应商、生产商舟山***粮油有限公司),经管道输送至虎皮油炸车间用于生产秘辣虎皮凤爪。该批次大豆油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品,原料产地:巴西”,其标签标注“加工原料:转基因大豆”。当事人使用该转基因大豆油生产秘辣虎皮凤爪,但产品标签上未见使用转基因的显著标示。

经查明,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对手剥笋、秘辣虎皮凤爪成品喷印早于实际产品生产时间、与实际生产时间不一致的生产日期,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当事人使用转基因大豆油作为原料生产秘辣虎皮凤爪食品,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上对使用转基因原料履行显著标示义务。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案成品合计货值金额91904.5元,涉案产品全部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2026年7月10日,本局对涉案成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30日);因案情复杂,于2026年8月7日经批准将扣押期限延长至2026年9月7日。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停产并处置涉案转基因大豆油,本局复查未发现继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涉案产品及复产后同类型产品经送检检验项目符合标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手剥笋(山椒味,标注生产日期2026/07/06)、手剥笋(老汤味,标注生产日期2026/07/01)合计3168千克,秘辣虎皮凤爪(标注生产日期2026/07/05)3865千克;2.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按涉案货值金额91904.5元的一倍计算(即手剥笋产品货值12672元,虎皮凤爪产品79232.5元),合并处罚款人民币91904.5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