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关于修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及《淀粉糖质量要求第1部分:食用葡萄糖》等多项与食品相关的法规标准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了解重要法规情况,中食安信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简单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网络食品销售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明责、协同、严惩,压实全链条监管
2026年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5月20日起施行。《规定》从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销售者、监管部门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性地解决了现行法规对网售食品安全(尤其是平台企业管理责任)规定过少、与实际脱节,导致企业无章可循、监管无法可依的突出问题。
《规定》明晰了责任边界。平台提供者对平台内食品销售行为负总责,具体包括:设立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建立入网审查、风险管控等全流程制度。入网食品销售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备案,在保障所售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规范信息公示、贮存配送等行为,依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做到风险全程贯通、信息全面透明;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建立贯通协同机制:平台向销售者推送风险提示,销售者发现隐患及时告知平台,双方发现违法或风险均须报告监管部门,实现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
《规定》强化了一体化执法与严惩重处原则:明确跨区域违法行为可由发生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破解属地监管局限;重点加大对平台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平台未配食安人员、未管控或处置风险、未查验推介食品、推介禁售食品等行为,依法增设法律责任或予以严惩。
《规定》通过明晰三方责任、建立贯通协同机制、强化跨域一体化执法与严惩重处原则,系统压实了网络食品销售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平台经济下的食品安全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订:覆盖散装大宗商品,规范委托生产与境外备案
2026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于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将散装和大宗商品纳入商品条码国家标准覆盖范围,填补了此前标准覆盖不全的实践“短板”;明确委托生产应使用委托方条码,经集团公司备案后,子公司可使用集团公司授权的条码;规范了境外注册条码的备案管理,为全品类商品流通与质量追溯提供制度支撑。
除上述法规外,中食安信还梳理汇总了5月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法规标准。详细内容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