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调味品出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海关重点监管什么?企业如何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本期带你了解调味品出口的主要流程及注意事项。
0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住所地海关办理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获得国内有效合法生产经营资质后,向住所地海关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原料按规定需进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的,还需完成相应备案)
线上办理渠道
渠道1: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政务服务(https://online.customs.gov.cn)——我要办——企业管理和稽查,提出申请。
渠道2: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全部应用/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管理——企业资质,再根据自己拟备案的资质类型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02
出口前,发货人、货主或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国际贸易“单—窗口”向产地海关进行申请检验检疫。申请时应按有关规定持有合同、箱单、发票、厂检单、授权委托协议书等单据和材料。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的,海关予以受理。
03
出口前检验检疫申请完成后,海关对命中查验的货物开展现场查验,检查内容包括:核对货物品名、数量、重量、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备案号等是否与申报信息、随附单证相符,检查产品气味、色泽、滋味、状态是否异常,货物是否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海关对于命中取样送检的货物实施监督抽检,送实验室检测,检测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物、农残、食品添加剂等。
海关结合审单、现场检查、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开展合格评定。出口调味品应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调味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04
海关对评定为合格的货物,签发电子底账。同时,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依企业申请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如《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健康证书》等。企业可通过“云签发”方式实现证书申领“零跑腿”。
05
出口调味品的出口商(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凭电子底账、相关商业单据以及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报关,经口岸海关货物查验合格、单证审核无误后,予以通关放行。
06
产品质量安全管控
企业应做好孜然、干辣椒、胡椒等香辛调味料原料的品质把控和成品出厂前自检自控,完善溯源管理台账记录,避免如啶虫脒、噻虫嗪、毒死蜱等农残,以及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不合格被进口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通报。
查询渠道
企业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前了解进口国家(地区)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
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查询各国食品技贸通报、限量标准,订阅预警信息。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技术性贸易措施直通车:订阅目标市场法规更新,点对点接收提醒 。
目的国/地区主管当局官网:如澳大利亚FSANZ、香港食安中心、欧盟EFSA等,直接查阅当地食品法规、标准限量等要求。
属地海关、关企联络员:属地海关可提供政策宣讲、标准咨询和风险信息提示。
国内标准
若出口产品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调味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涉及以下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0133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特别提醒:上述标准仅用于帮助企业初步识别,并非所有标准均适用于每一种调味品。企业应结合产品实际情况,核对标准适用范围、现行有效版本、实施日期及相关过渡安排;涉及出口目的地特殊要求的,还应同时满足适用的输入国家(地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