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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不同口味产品共用营养成分表,因无法证明数据符合要求被处罚

  • 日期:2026-08-24
  •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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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瑞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瑞安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某某

执法部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一、当事人生产原味、蜜汁风味、五香味三款口味牛肉干,全部使用原味牛肉干所测的营养成分检测数据作为营养成分表,但是无法提供蜜汁风味、五香味两款口味牛肉干营养成分含量符合该营养成分表规定范围的依据

二、当事人生产原味、蜜汁风味、五香味三款口味牛肉干全部使用同一个商品条码。

当事人销售蜜汁风味、五香味、原味牛肉干共计24包,售价25.5元/包。以上货值金额612元,违法所得61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当事人无法提供蜜汁风味、五香味两款口味牛肉干营养成分含量符合其标签营养成分表规定范围的依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二、当事人生产原味、蜜汁风味、五香味三款口味牛肉干,全部使用同一个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612元,并处罚款5100元;合计罚没款5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