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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称天然冷泉水实则是自来水--商家因标签虚假被罚

  • 日期:2026-06-20
  •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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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淮谢市监处罚〔2026〕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姚某某

执法部门: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制售的产品名称为“****天然冷泉水”实际为自来水产品名称中“****山脉”是因为当事人从网上查询到淮南的****山、****山是****山北部余脉,所以用了“****山脉”这个词,产品名称中“****天然冷泉水”是产品的名称。当事人生产的商品是包装饮用水,执行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第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第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第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商品的名称、文字存在虚假、使消费者误解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当事人制售了40件上述产品,生产成本5元一件(一件24瓶),售价6元一件,已全部售出。经计算,当事人制售标签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240元,获取违法所得24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制售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于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128】条第(一):1.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