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0日。现行食品安全法共10章14节154条,《征求意见稿》调整为10章16节191条。与现行法相比,新增37条,修改93条,这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施行、2015年较大幅度修订之后,又一次大规模系统性修订。
为了更好地了解新旧法律之间的变化,中食安信对照现行法律,对《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梳理比对,就其主要变化、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解读,供大家参考。
PART.1
全链条闭环管理升级,数字化监管拟正式入法
《征求意见稿》扩大本法的义务主体范围,纳入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并增加相应的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法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细化为“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新增要求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将食品安全管理岗位法定化。同时,新增第六十条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配方、生产投料、关键环节控制、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以及不合格品处理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与进货查验记录一致,使过程控制合规的验证从依赖末端检验结果前移为依赖持续行为记录。
在委托生产方面,新增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委托生产的资质门槛与报告义务。
在生产企业集团公司、连锁经营企业管理方面,新增第四十八条,要求相关企业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对所属的子公司、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此外,第三十四条增加寄递和配送的相关要求;新增第四十五条,明确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将寄递环节纳入食品安全管理闭环,补齐了供应链末端的责任短板。
在智慧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六十五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同时赋予监管部门物联网监控、视频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权限,并配套罚则明确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以视频形式向社会实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但监控视频属于企业经营影像,涉及商业秘密、生产工艺,且暂未明确数据存储期限、调取权限、保密规则,存在数据泄露、不当调取的合规隐患,同时小微餐饮全面部署监控设备,会显著抬升小微企业固定成本。
食品添加剂的销售方面,增加备案要求,要求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ART.2
标签标识规则收紧,商业宣传监管范围扩容
PART.3
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检验宣传合规要求升级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覆盖范围包括“供给6月龄至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实施备案管理。此外,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修改为“备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扩充目录内容,删除“目录内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的限制,新增“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及“备案保健食品允许使用的辅料、剂型、工艺、技术要求”。同时优化了保健食品注册备案与优先审评审批机制,严格规范功能声称与广告说明。
过往婴幼儿辅食食品游走于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之间,标签、营养宣传乱象频发。本次收紧监管,堵住品类监管漏洞。针对检验样品“送检样与量产样不一致”行业顽疾,《征求意见稿》明确样品真实性责任,后续监管抽查会强化样品真实性核查。企业市场部门需要调整宣传话术,不得利用第三方委托检验报告开展夸大、不实的营销宣传。
PART.4
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新增学校食品安全与网络食品经营专节
针对当前社会关注度高、风险集中的重点领域,《征求意见稿》于“食品生产经营”章节增设“学校食品安全”、“网络食品经营”两节专节。确立校长(园长)食品安全负责制,法定化陪餐制度;学校食堂外包不得“一包了之”,学校负有持续监督义务;大宗食材双人查验;校外集体供餐单位纳入严格监管。网络食品经营专节覆盖外卖、生鲜电商、跨境食品、食品直播带货等业态,实施主体分级备案;明确平台、直播间运营主体、带货主播多方责任;跨境电商经营者被确定为进口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本次入法,意味着校方不再可以通过外包转移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跨境电商也不再是监管的“灰色地带”。
PART.5
处罚管理精细化,罚款计算方式全面调整
法律责任方面,现行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修订时将罚款起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5万元,体现了“重典治乱”的立法思路,为维护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执法实践中发现,同样的不合格食品,货值30元和9000元的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悬殊,最低罚款却都是5万元,且“小过重罚”的涉案主体多为小摊小贩、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征求意见稿》调整了计罚模式,将部分条款中“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定额罚调整为倍数罚,比如货值30元的违法行为按一定倍数计算罚款,将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避免起罚点过高导致“小过重罚”。
除上述内容外,《征求意见稿》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从广义的消费者限缩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但“生活消费需要”缺乏清晰的认定标准,如果界定规则模糊,存在压缩普通消费者维权空间的可能性,企业仍需严格落实标签合规要求,产品质量本身存在安全问题的,惩罚性赔偿依然适用。
PART.6
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