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
案情简介
PART.2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在食品标签上标示所强调配料“冻干榴莲粉”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对已流入市场的问题产品实施召回,及时消除消费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主动召回的改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完成标签整改,召回产品按规定处置到位。
PART.3
案例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若包装通过文字、图形、色彩等方式,特意突出某一种有价值、有特性配料(比如果肉、奶粉、益生菌、名贵食材等),不能只做宣传渲染,必须按国标要求标注该配料添加量或者成品占比,避免“只宣传、不标量”的标签违法风险;应当严格对照 GB 7718 等标签标准开展标签设计、审核,从源头防范标签瑕疵、标签违法问题。
消费者:选购预包装食品,除关注产品品名、宣传图案外,应当仔细阅读配料表、含量标识等标签内容。遇到标签信息缺失、标识不合规食品,可以留存购物票据、产品照片,通过12345、12315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