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关于商品条码的问题咨询?

  • 日期:2026-05-19
  •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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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经集团公司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后,子公司生产的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并使用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授权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目前我公司所有的商品条码均注册在集团公司名下,而子公司经授权使用集团公司条码,现因经营需要,子公司需要委外加工,可以使用现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条码吗? 2、“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此处“委托方备案的”是否可以指子公司经备案使用的集团条码; 3、产品信息通报是否需要审核?如果子公司委外加工且使用集团公司条码的,是否可以通过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才能上市销售

您好,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此处“委托方备案的”是指子公司经备案使用的集团条码。

产品信息通报是企业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自行通报产品信息,企业应自行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与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