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2025”)等食品标签新规将于202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距今已不足一年。为帮助各企业及行业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法规变化,中食安信特推出系列文章,系统梳理食品标签新规中的常见问题及修改建议,供大家参考。本次将重点分析梳理食品名称方面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
一、属性名称
【常见错误示例】
属性名称字号过小且字体颜色易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如下图所示
【法规要求】
GB 7718-2025第4.2.2条规定,当食品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
【修改建议】
产品名称“叶黄素酯软糖”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或属性名称“软糖”的字号更大,如下图所示:
二、食品名称中的原料
【常见错误示例】
食品名称中涉及的原料未定量标示。例如产品名称命名为“关山樱花树莓饮”,但未对关山樱花进行定量标示。
【法规要求】
GB 7718-2025第4.4.1.1条规定,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豁免情况:
1)国标、行标、地标、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或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规定添加量/含量的配料/成分。
2)仅用于说明终产品工艺和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语,或仅用于说明产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称。
【修改建议】
对关山樱花进行定量标示,可在配料表中或信息版面的任意位置进行标示,如下图所示:
三、使用香精香料调味
【常见错误示例】
仅使用香精香料调味的,食品名称中直接标示该配料名称。例如配料表中仅添加蓝莓香精,未添加蓝莓配料,但产品名称命名为“蓝莓固体饮料”,如下图所示:
【法规要求】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三)规定,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修改建议】
产品名称中体现“风味”字样,修改为“蓝莓风味固体饮料”,如下图所示:
四、宣称适用未成年
【常见错误示例】
食品名称命名为“儿童营养蔬菜三色鸡蛋面”,宣称适用未成年,但无相关法规依据,如下图所示:
【法规要求】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修改建议】
删除“儿童”字眼,标示为“营养蔬菜三色鸡蛋面”如下图所示: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上述法规的整理,帮助食品企业和行业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食品标签新规中食品名称的标示要求。同时,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