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案例】重庆公开曝光17起食用农产品“七个一律”典型违法案件

  • 日期:2026-09-20
  • 来源:重庆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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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压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今年8月3日起,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农贸市场这个食品流通的“关键枢纽”和群众消费的“高频场景”,正式实施“七个一律”监管措施,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落实不到位、市场内显见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顽疾”,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

“七个一律”实施一个月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坚决执法,累计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10件,其中针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立案88件,针对市场开办者立案22件涉及“一案双查”8件。




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一年内三次因食品安全受罚,将被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第一类:未经查验入场销售被“一案双查”




1.**农贸市场内2家销售者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案件速览】2026年8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内有2家猪肉销售者(陈**、陈**)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市场开办者在猪肉入场时亦未查验其检验检疫证明。

【处理结果】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销售者陈**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5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9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销售者陈**、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



2.**农贸市场内2家销售者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案件速览】2026年7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内有2家猪肉销售者(刘**、童**)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市场开办者在猪肉入场时亦未查验其检验检疫证明

【处理结果】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销售者刘**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销售者童**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50元、没收违法所得2554.5元、没收10.51公斤未经检疫猪肉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



3.**农联市场内2家销售者未索证索票案

【案件速览】2026年8月,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市**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内有2家水产品销售者(陈**、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要求索取、留存相关凭证市场开办者在产品入场时亦未查验其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处理结果】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2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



4.**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内4家销售者未索证索票案

【案件速览】2026年7月,梁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内有4家水果销售者(唐**、温**、邝**、刘**)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要求索取、留存相关凭证市场开办者在产品入场时亦未查验其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处理结果】梁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4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作出警告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





案件警示:每一批进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都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留存相关凭证;每一次入场,开办者都应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责任。这不仅是法律的硬性条款,也是销售者的守法底线,更是消费者能吃到来源可溯、质量可靠食用农产品的基本保障。销售者应守好“进货关”,开办者应把好“入场关”,环环相扣、层层负责,消费者才能吃得更放心。





第二类:市场内发现“生鲜灯”被“一案双查”




5.**农贸市场内5家销售者使用“生鲜灯”案

【案件速览】2026年8月,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内有5家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蒋**、周**、鄢**、邓**、周**)使用“生鲜灯”。且在本次检查前,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5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进行行政约谈;同时,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市场内已无“生鲜灯”。



6.**集贸市场内9家销售者使用“生鲜灯”案

【案件速览】2026年8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内有9家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刘**、陈**、张**、吕**、李**、吴**、雍**、杨**、邹**)使用“生鲜灯”。且在本次检查前,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9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市场内已无“生鲜灯”。



7.**农贸市场内销售者使用“生鲜灯”案

【案件速览】2026年7月,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内有1家水果销售者(余**)使用“生鲜灯”。且在本次检查前,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市场内已无“生鲜灯”。



8.**市场内11家销售者使用“生鲜灯”案

【案件速览】2026年8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内有11家猪肉销售者(何**、刘**、唐**、罗**、周**、杨**、管**、黄**、李**、郑**、颜**)使用“生鲜灯”。且在本次检查前,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11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该市场内已无“生鲜灯”。





案件警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令禁止销售者在经营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使用“生鲜灯”类设施,以免误导消费者对食品感官性状的判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市场开办者具有检查、报告等义务,对“生鲜灯”等显见违法行为,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市场开办者应切实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强化对场内销售者的动态监管,坚决杜绝“只收租、不履责”行为。





第三类:市场外使用“生鲜灯”同样被查




9.**生活超市使用“生鲜灯”案

【案件速览】2026年8月,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超市(注册名称:潼南区**生活超市中心,经营者:陈**)在猪肉售卖区域使用“生鲜灯”。

【处理结果】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该超市内已无“生鲜灯”。





案件警示:“七个一律”不仅仅是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具体要求,对市场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也具有同等约束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经营场所也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对象。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坚持场内场外标准统一、力度一致,严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类:抽检不合格信息“张贴到户”




10.**泡菜店销售辣椒农药残留超标案

【案件速览】2026年4月,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万州区**泡菜店(经营者:何**)销售的辣椒中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2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30天。8月3日起,该销售者已按要求张贴公示。



11.南岸区**先生销售白萝卜农药残留超标案

【案件速览】2026年5月,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南岸区**先生(经营者赖**)销售的白萝卜中噻虫嗪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30天。8月4日起,该销售者已按要求张贴公示。



12.**集贸市场销售者韭菜农药残留超标案

【案件速览】2026年5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抽检发现,合川区**集贸市场干货调味区**号店铺(经营者:李**)销售的韭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量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4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30天。8月7日起,该销售者已按要求张贴公示。



13.**市场内销售者山药农药残留超标案

【案件速览】2026年6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网络抽检发现,**市场内销售者(祝**)经营的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并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30天。8月3日起,该销售者已按要求张贴公示,目前正对其立案调查,案件尚在办理中。





案件警示:经营果蔬等食用农产品,检出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部分经营者进货查验流于形式,即便不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须以案为鉴,审慎筛选合规供货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避免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向消费终端。





第五类:市场开办者管理不到位




14.**国际农贸城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案件速览】2026年8月,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处理结果】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5.**农贸市场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案件速览】2026年8月,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菜市场,原负责人:苏**)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处理结果】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6.**农贸市场未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案件速览】2026年7月,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

【处理结果】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7.**农贸市场未自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案

【案件速览】2026年7月,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市巴南区**农贸市场,投资人:曾**)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自查要求。

【处理结果】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市场开办者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培训考核、风险隐患自查等方面的法定管理义务,明确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状况。市场开办者应当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这既是市场开办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保障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违法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专门规定,一年内累计三次因食品安全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上述案例中,部分案件虽仅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但市场开办者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敬畏,决不能心存侥幸,若拒不改正、再被发现有类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希望广大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