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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篡改库存产品、重新包装后对外销售违法行为案

  • 日期:2026-07-25
  •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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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市监处罚〔202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某

执法部门: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作为杭州某公司生产管理实际负责人在OEM内部事宜沟通群内提出对退回的乳酸菌饮料进行“打回料”处理。2023年3月17、18日,经当事人同意,饶某某在"生产班组长群”内发布相关“打回料”生产计划,要求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2023年3月19日,上述行为被本局查获。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3月19日,当事人作为该公司生产管理实际负责人期间,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将库存的、退回的产品,通过“擦字”的方式对生产日期进行篡改并重新包装后销售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组织公司员工实施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任公司实际生产管理负责人期间公司存在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规定之违法行为,即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无任何收入、家庭情况较为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2022年度从杭州吾尚食品有限公司取得收入的一倍罚款,即处以罚款人民币154432.73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