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推动构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治理格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湖北省司法厅遴选8件涉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其中涉及1例食品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领域,集中体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鲜明态度。同时,为全省行政复议机构、人民法院审理涉企案件提供参考,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同向发力,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在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之间实现精准平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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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制药公司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某医药公司生产加工某品牌压片糖果,通过网络平台予以销售。因消费者投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经抽样检验,发现某品牌压片糖果含有两种国家禁用物质。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某制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制药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51750元,处以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5850000元,罚没合计6101750元。某制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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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制药公司生产经营添加国家禁用物质的某品牌压片糖果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罚没金额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且裁量适当,某制药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基于同一事实分别被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遂驳回某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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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是不可触碰的民生底线。案涉某品牌压片糖果所添加的两种禁用物质已被列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某制药公司无视法律底线,销售添加禁用物质的食品,扰乱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健康,依法应予严惩。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某制药公司承担行政责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