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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川省两起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 日期:2026-09-16
  • 来源:新津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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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

聚焦肉制品非法添加、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突出风险

压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

震慑肉制品领域违法行为

切实保障群众肉制品消费安全

现将专项整治中查办的两起典型案例

予以公开警示

 

案例一  新津区某糍粑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卤牛肉案

违法事实

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被检的卤牛肉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购进上述卤牛肉时,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未保存进货凭证和进货商相关资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小食品经营店)销售超范围添加卤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处理结果:1.警告;2.罚款:500.00元。

案情评析

肉制品加工中,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肉制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不采购、不加工、不销售非法添加的肉制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非法使用、销售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肉制品,将面临严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新津区某鲜果店经营以假充真牛肉干案 

违法事实

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被检的高原手撕牛肉检验结果:检出猪成分(检出限: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的资质以及产品的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当事人经营散装涉案肉干,未在容器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涉案风干肉干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涉案散装食品未在容器标明产品具体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涉案牛肉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理结果: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6元;3.罚款5000.00元。

案情评析

以其他肉类冒充牛肉制作肉干,是肉制品整治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既欺骗消费者,也扰乱肉制品市场秩序。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对所销售肉制品真实属性把关,杜绝销售掺假、以假充真肉制产品。同时,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