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
这条说标识了多个生产商的,实际生产商要易于识别。这个易于识别怎么判断的?每个生产商我用不易混淆的代码如A/B/C进行代表,并且在生产日期喷码时标识出具体代码标识实际生产商,这样是否属于易于识别?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这里说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信息要紧邻标识。是否说明委托方的联系方式必须放在委托方名称、地址后面,如果中间隔着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后再标识委托方的联系方式,这样是否可行?整体来说委托方和受托方相关信息是在一起的。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第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您描述的"每个生产商我用不易混淆的代码如A/B/C进行代表,并且在生产日期喷码时标识出具体代码标识实际生产商”标注方式,在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读的情况下符合“实际生产者信息易于识别”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