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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滥用“最终解释权”佛山一保健食品销售企业被罚!

  • 日期:2026-05-14
  • 来源:佛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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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某保健食品销售企业通过派发宣传单方式招揽老年群体到店消费。该企业向印刷店定制宣传单200张,传单印有“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X各门店,所有产品以实物为准!”的格式条款内容。当事人自2025年12月16日起开始对外派发上述宣传单,以格式条款约定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X各门店所有。截至2026年1月4日案发时,该企业已实际派发宣传单100张,剩余100张已自行销毁。

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禅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普法时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01 提醒经营者

1.企业不得利用“最终解释权”规避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法定权利,否则将构成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换货、退款等主要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2.企业应当构建公平、透明、诚信的消费环境,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规定企业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02 提醒广大群众

1.警惕经营者以“最终解释权”条款规避法定责任。此类条款常被经营者用于拒绝退换货、退款或推卸赔偿责任。需要特别指出,对格式条款有任何争议,应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主动留存证据并依法举报。消费者应妥善保存促销广告、店堂告示、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拒绝无理说辞,及时通过12345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等渠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