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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篡改生产日期、回收饮料再灌装被罚超705万元!

  • 日期:2026-05-16
  •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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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俞某

执法部门: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18日、3月19日,当事人组织工作人员将退回的饮料进行拆包、收集料液并倒入生产线重新灌装、消毒和包装。其中2023年3月18日,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生产饮料并标注生产日期:20230318,当日共计重新灌装生产1500箱。2023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查获待拆包的饮料4066瓶,某饮料(原味)2536瓶,在当事人一车间配料间1号调配罐中发现回收料液2.5吨。经检测,上述退回的产品及重新灌装的产品均符合GB/T 21732-2008《含乳饮料》标准要求。另查明,2020年至2023年间,当事人将库存的、退回的**AD钙奶、**AD钙奶草莓味(有奖版)等产品,通过“擦字”的方式对生产日期进行篡改并重新包装后销售,共计货值263019.8元,销售金额263019.8元,违法所得263019.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将退回的***酸菌饮料(原味)、****酸菌饮品重新灌装生产为***乳酸菌饮料(原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属于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55000元(货值二十五倍)。当事人将库存的、退回的产品生产日期抹去后重新标注新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于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3019.8元;2.罚款4734356.4元(货值十八倍)。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052376.2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