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显示某食品企业生产的两款食品经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经查,该公司已建立并严格履行出厂检验制度,两款产品出厂时均完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销售。案发后,其将留样产品送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复检,结论也为合格。根据2026年1月1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两名经销商作出的处罚决定理由为案涉产品不合格系销售方运输、贮存不当所致,与生产环节无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该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某食品股份公司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其花生酥制作技艺列入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25年8月、9月,威远县市场监管局先后接到广东中山市、珠海市食品流通环节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其生产的2批次原味花生米花酥过氧化值超标,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
经查,该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进货索证索票齐全,按批准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规范,记录完整,仓储条件符合要求。执法人员对留样产品及同库存产品一并抽检,结论显示过氧化值均符合标准。经研判,过氧化值易受长途储运、终端仓储等外部环境影响,涉案产品运至广东时恰逢当地高温高湿气候,而同期销往陕西等地的未收到不合格报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该局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