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监处罚〔2026〕185号
当事人:安徽***运动饮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6年5月21日,根据抽检监测(中央转移)2026年总局监督抽检计划,在京东网络平台上,网购了当事人生产的饮用天然弱碱矿泉水(350mL*24瓶/箱)24瓶进行监督抽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溴酸盐实测值为0.0136mg/L,不符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溴酸盐标准指标≤0.01mg/L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2026年6月29日,当事人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溴酸盐实测值为0.0123mg/L,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9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复检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认同复检结果,无异议。2026年7月22日,本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经查明,2025年7月9日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了销售合作协议订购饮用天然弱碱矿泉水,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生产了1170箱350mL*24瓶/箱规格的饮用天然弱碱矿泉水,生产价格为5.06元/箱,销售价格为7.20元/箱。2025年7月27日当事人向福建**食品有限公司销售1170箱350mL*24瓶/箱规格的饮用天然弱碱矿泉水。经计算,本案的货值为8424.00元,违法所得为2503.80元。
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联系已购消费者,陆续召回了涉案批次的饮用天然弱碱矿泉水350mL*24瓶规格的385箱,上述召回的饮用天然弱碱矿泉水均已退款。综上,因当事人已主动退赔823.9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之规定,退赔的金额应计入违法所得,但依法不予没收,扣除已退赔款项后,本案实际应予没收的违法所得为167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信息。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样情况照片打印件8张,证明对涉案产品的抽检情况;
3.《现场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复检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本局已依法送达检验结果,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饮用天然弱碱矿泉水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的事实;
4.《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李明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询问笔录》1份,成本核算表1份,《出厂原始检验记录》1份,《***与福建**线上矿泉水销售合作协议》1份,出货单1份,证明涉案批次饮用天然弱碱矿泉水的来源、数量、价格、流向及检验等情况;
6.召回公告1份,产品召回统计表1份,退款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本局于2026年9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罚告〔2026〕18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优化生产流程工艺,并主动召回涉案产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溴酸盐属于水体经臭氧消毒产生的消毒副产物,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将溴酸盐列为2B类致癌物,即对人类致癌证据有限,动物试验致癌证据充分,涉案饮用天然弱碱矿泉水溴酸盐项目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部分较少,安全风险较小,未直接造成人身伤害。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二)初次违法;”和第十一条“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案涉产品安全风险较小,仅造成较小财产损失,未直接造成人身伤害等;”的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罚款壹万陆仟捌佰肆拾捌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柒拾玖元玖角;
3、没收涉案批次饮用天然弱碱矿泉水350mL*24瓶规格的385箱。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6年9月20日
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